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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定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25】154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开封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开封工程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八条 校址:开封市祥符区融合大道3号
第九条 颁发证书: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开封工程职业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凡属考试、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纪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与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为已取得河南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的考生。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和社会需求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的招生计划详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计划目录,同时通过我校官网、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如下:
1.普通高职(专科)专业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河南省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政策实施。学校对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次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依次录取。
2.对于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3.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及河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5.各专业均不限男女生招收比例和考生外语语种;各专业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
6.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学校严格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17号)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2025年普通高职(专科)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年,住宿费(6人间)为1500元/生·年,教材费1000元/生·年(教材费在学年结束时,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章 奖励与资助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资助政策体系,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生,每生每年10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生,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平均每人每年37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四)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贷款年限及利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学生在校或毕业后应征入伍,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在校生入伍的,退役复学后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招生录取“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九章 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注册学籍,并严格组织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对存在问题的考生,依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开封市祥符区融合大道3号
邮编:475100
咨询电话:0371-22250009
监督举报电话:0371-22250008
电子邮箱:KFGCZSJYC@163.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审核备案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开封工程职业学院负责解释。